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6-01-25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有关政策,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行业稳定为前提,全面实施《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推进全省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一)县级政府职责。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制度;审定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规划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乡道、村道规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监管资金运行与使用;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公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责任体系,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不断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

    按照事权清晰、精简高效、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优化整合,并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

    (二)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职责。

    省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预算;确定县道、乡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汇总上报县道、乡道的提级申请和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按照省交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市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

    县交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编报县道规划,协助乡(镇)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编报县道、乡道、村道的提级申请;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省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质量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定办法,并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制度及考评办法;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里程;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公路考评工作。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建设、养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交通行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预算;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交通行政部门将市补助的农村公路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下达市补助资金预算;本辖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将省、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农村公路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向本级交通行政部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拨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三、管理运行机制

    (一)规划与计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  资金计划。

    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管养里程、技术状况、省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大中修里程基数和省补助资金额度,连同市、县财政资金,优先考虑县级公路,统筹安排乡村公路,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及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达,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设管理。

    县级政府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以质量为中心,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积极组织交通、财政、农委、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全面推动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养护管理。

    县级政府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非专业化养护采取季节性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节性养护由县级政府牵头,在县交通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养护;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可采取分段承包和雇用村民等方式完成。

    (四)路政管理。

    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省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路产路权保护管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于路产恢复;依法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路政管理违法行为。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监督申请,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工程材料产品和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负责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抽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和仲裁;负责县道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六)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并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建设资金按项目管理;管理养护资金按省核定的补助标准砍块下达,省补助资金包括基数补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基本支出和县级公路小修保养费)和综合补助(县、乡镇、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费和乡村级公路小修保养费)两部分。省政府按照公路管养里程、养护质量、上年度绩效考核、交通流量和治超考核因素分配资金。

    2.投资补助范围及标准。

    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省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给予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标准:县道大中修工程,有铺装路面的,省财政按每米宽0.9万元/(公里·年)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路面宽度不超过23米。市财政按每米宽有铺装路面0.1万元/(公里·年)给予补助;小修工程省财政补助2.5万元/(公里·年)(包括桥梁养护费用)。乡道、村道大中小修工程,省财政按每米宽有铺装路面0.2万元/(公里·年)给予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县公路管理机构基本支出执行当地政策标准,省财政按照定额定员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3.预算管理。

    建设资金预算管理。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资金计划,将省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在年度执行中下达,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省以上补助资金,连同市、县财政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一并下达县交通行政部门。

管理养护资金预算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部门通过提前告知方式下达至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告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连同市、县财政资金,编制年度基本支出和养护工程实施计划,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批复县交通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市财政、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4.资金拨付方式。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基数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县交通行政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省以上补助资金、管理养护省综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县交通行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拨付县交通行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实行计量支付。

    (七)考评机制。

    市、县、乡(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省、市交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管,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评价体系和养护质量评价制度,省每年一次,市每半年一次对农村公路管理及养护质量进行评定,省、市、县三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交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检查与考评。检查过程中发现各市、县未按规定拨付省以上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省财政部门和省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市、县及时全额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程序收回当年未拨付资金。对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擅自减少工程规模、降低技术标准、资金未落实或到位率低、路况水平和养护质量差的县,省将不予安排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省以上补助资金,削减下年度综合补助资金预算;对养护质量不达标路段,降低一个行政等级养护投资标准计算养护投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加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1.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通过鼓励动员企业和相关单位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和路网的健康运行。

    2.加大对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扩权强县试点县的农村公路政策扶持力度。县道提级向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倾斜,加大对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公路专项补助;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资金补助部分由省用中央六费返还收入承担。

    3.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投入。争取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改造资金,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降低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提高服务水平。

    (三)强化政策扶持。

    市、县政府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问题。加大社会筹资、企业捐资、帮扶投入等政策支持力度。

    (四)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逐步将县交通行政部门和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剥离出来,组建具备资质的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生产任务,扶持其逐步走向市场。

    未设交通行政部门的涉农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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